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過程,它需要對起火點、火源、火勢和火場情況進行詳細的分析和研究。在調查過程中,需要保護現場,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同時,需要收集與火災相關的信息和證據,以確定火災的原因和責任。在確定了火災原因和責任之后,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來處理火災事故,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以我們需要去了解清楚火災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火災撲滅火,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消防機構統一,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1. 保護火災現場
保護火災現場是做好火災調查工作的前提,火災現場是提取、查證起火原因痕跡物證的重要場所。因此,起火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機構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組織單位員工配合消防機構對火災現場進行警戒,組織無關人員進入,不得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未經小放牛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2. 組織安排調查訪問對象
為了協助火災事故調查組查明起火原因、分析事故責任、確定責任人員提供線索和證據,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火災事故目擊者、知情人、有關工作人員參加調查訪問,如實反映火災事故真相。
3. 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在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小放牛機構或火災事故調查組可能需要通過查閱單位有關值班記錄、消防安全管理等文件資料,從不同角度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問題,因此,單位應如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不得隱匿、涂改和銷毀原始資料。
4. 協助統計和核定火災損失
起火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機構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協助統計和核定火災中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并如實提供相關原始憑據和會計資料。
二、接受火災事故處理
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查明后,起火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除依法接受火災事故追究外,起火單位還應當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再次發生火災事故。
1. 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認定
火災事故責任者是指引發火災事故并應承擔相應責任的部門及個人。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者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有火災事故發生;二是實施了某種行為;三是實施的行為與火災事故之間存在關系。
2. 火災事故責任的劃分及追究
火災事故責任的劃分。按照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行為與火災事故之間的關系,火災事故責任劃分為四類:一是直接責任,是指行為人直接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擴大和蔓延;二是間接責任,是指雖然沒有直接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但是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對火災事故的發生、發展負有一定責任;三是直接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火災事故負有只要領導責任;四是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或下屬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失察或發現后糾正不力,以致發生火災事故,對造成的火災事故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
火災事故責任追究。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清楚后,應遵循有錯必究、有錯必懲、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法律規定對相關責任者進行火災事故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