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是設有火災自動報警設備和消防設施控制設備,用于接收、顯示、處理火災報警信號,控制相關消防設施的專門處所,是利用固定消防設施撲救火災的信息指揮中心,是建筑內消防設施控制的中心樞紐。它全天候的監測各種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態,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一旦出現著火等緊急情況,它就會是緊急信息匯集、顯示和處理的中心,及時、準確地反饋現場異常情況的發展過程,正確和迅速地控制相關消防設施設備,以達到保護生命財產安全的目的。
日常管理
1.消防控制室內不準許無關人員進入。不準許吸煙、動用明火,不準許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不準許堆放雜物。
2.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不準許將處于自動狀態的設在手動狀態。
3.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儲水設施和消防控制室均應有液位顯示。
4.消防控制室應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應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5.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產權、使用單位的,應明確共用消防控制室管理責任,對消防控制室實行統一管理,約定各自的權力義務。
6.同一建筑物設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消防控制室時,應當確定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主控制室應能控制共用消防設備并顯示狀態信息。
7.居民住宅區的消防控制室管理工作由物業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沒有物業管理單位的,由產權單位、住宅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負責,并在相關服務合同、管理規約中明確;合同或規約不明確的,由合同簽訂各方或規約制定方承擔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責任。
8.非居民住宅區建筑物的產權單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明確建筑消防控制室管理歸口部門、管理人員,制定管理人員和值班操作人員職責,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檢查、維保、建檔等制度,確保消防控制室正常運行。
制度管理
消防控制室應制定下列制度:
1.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2.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3.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值班人員、檢測維保單位技術負責人等相關崗位實名制負責制度;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崗前和日常培訓制度;
5.消防系統和設備巡查及維護保養制度;
6.自動消防設施定期檢查制度;
7.自動消防設施定期檢測制度。
懸掛內容
消防控制室應在醒目位置懸掛下列內容:
1.消防控制室人員信息公示牌;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3.消防控制室火警處置程序。
值班要求
1.消防控制室應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并明確職責和任務分工。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初級(五級)證書的人員可監控、操作不具備聯動控制功能的區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他消防設施;監控、操作設有聯動控制設備的消防控制室和從事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人員,應持中級(四級)及以上等級證書。相關人員要確保職業資格證書真實、有效。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工作期間應穿著統一值班服裝,服裝應滿足防火、防爆和防靜電等相關場所的安全要求。
4.消防控制室當值人員不準許作為單位微型消防站的當日應急處置和戰備力量。
5.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每周至少檢查一次值班人員工作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
值班人員職責
1.值班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不準許脫崗。
2.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規定和各項操作規程,熟悉建筑消防設施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準確操作各種消防設備。
3.值班人員應監視消防設備運行情況,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運行狀態。
4.發現火災報警信號,值班人員應嚴格按照火災報警處置程序進行處置,不準許直接消音復位。
5.發現誤報警、故障等情況,值班人員應采取正確措施迅速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立即向設備維護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移交專業維修人員處理。
6.值班人員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手續,認真核對值班記錄和消防控制器運行記錄,交接值班工具,并簽字確認。
7.值班人員應協助消防設施維保人員做好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測試工作。
8.值班人員應及時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值班記錄
值班過程中,發現火災報警、誤報和故障等信息,應將報警/故障部位、報警/故障時間、現場核實及后續處理等情況,逐一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原始記錄打印憑條或復印件,同步粘貼在對應位置。
火警處置要求
發現火災報警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快速反應,以最快方式確認火情并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檢查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確認著火地點、著火部位和著火物等重要信息,啟動單位應急疏散預案和滅火救援預案,按照“判斷火警、調集力量、疏散引導、啟動設施、復位系統”的火警處置程序,及時、有效處理警情。

故障處置要求
1.消防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報警時,值班人員應如實、全面記錄,并報告單位負責人,及時進行維修保養,維修保養情況記入檔案。
2.消防設施設備發生故障能現場解決的,應立即組織修復;不能現場解決的,應當在24小時內修復;不能在24小時內解決的,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3.維修消防設施設備故障時,不需要暫停系統的,值班人員應填寫記錄并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需要暫停系統的,應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超過24小時的,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4.消防設施設備故障應由供應商或廠家解決的,不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10日內解決,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5日內解決。